首页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全文阅读(目录)
大家在看 凡人修仙传 诡秘之主 佣兵的战争 凤凰单丛 我娘子一个比一个诡异 天启预报 窝囊上门女婿 窃天 穿成豪门女配拐了女主 折枝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 陈兴良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全文阅读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txt下载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最新章节

三、司法权:依从与独立(1/3)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用户书架

无论是刘涌案还是佘祥林案,都反映出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以下按照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与辩护权这样一种顺序,对有关司法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强势的警察权

中国的警察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而中国警察权之大乃世所独有。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犯罪压力,以有限的警力应对复杂的治安形势,这对中国的公安机关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公安机关以较大的权力符合中国的国情。但这里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因为,在任何社会里,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则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为此,公民就面临着一个两难的抉择:当犯罪对公民造成严重侵害时,公民就会倾向于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惩治犯罪的权力,即使由此而牺牲一部分公民权利。当司法权滥用对公民造成严重侵害时,公民又会转而宁可忍受犯罪的侵害也要限制司法权。由于犯罪侵害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体认,而司法权滥用的侵害更为隐蔽且不易被社会公众所体验,因此,在犯罪高发的社会里,通过扩张司法权惩治犯罪的呼声更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在中国也是如此。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一方,对社会治安与公民生命财产形成严重威胁。因此,打黑除暴成为中国公安机关在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当然,由于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缺乏严密与规范的法律定义,因而司法机关之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基本上是公安机关更倾向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较为宽泛的认定,法院则倾向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较为严格的认定。其中争议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是否需要“保护伞”这一条件。这里的“保护伞”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即指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中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立法解释,认为“保护伞”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关在打黑斗争中既巩固了自身权力,又获得公民的支持。以刘涌为首的犯罪集团,就是一个出现在中国东北沈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刘涌这样的黑社会组织不是要不要打击的问题,而是在打击中要不要遵循法治原则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在打黑过程中,法治原则遭到践踏,则中国的刑事法治将会倒退。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如何对警察权加以限制是一个重大问题。对于警察权限制的基本思路是警察权的分解,即由一个机关垄断行使的警察权改变为由多个机关分散行使的警察权,并且个别权力实行非警察化。分权的措施包括: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的分立,由司法警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并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引导。当然,警察权这种调整应当在治安形势较为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否则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

(二)检察权

中国的检察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分别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并且对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但在实际上,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中,受到两者的挤压,法律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检察机关处于一种名义上的权力与现实上的权力相分离的尴尬境地。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由公安、检察、法院(俗称公检法)形成的一条司法流水线。公安机关对一般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虽然具有侦查监督权,但这种权力只能在督促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作用,例如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在侦查的合法性等人权保障方面,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所具有的控方角色,事实上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这里存在一个角色冲突问题,这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也是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受到诟病的主要原因。

在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中,我们都看不到检察机关从中发挥的作用。就刘涌案而言,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辩解,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查证属实,对于这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在刘涌案的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检察院对刑讯逼供问题的态度作出如下表述:“公诉机关经调查认为:此节(指刑讯逼供)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对于刑讯逼供是认可的,只是认为不影响定罪而已。但对刘涌刑讯获取的是指使他人伤害致人死亡的供述,如果刑讯情节能够认定,这一供述就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而刘涌被判处死刑,也主要就是根据这一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作出的“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的表态是于法无据的。至于在佘祥林案中,尽管该案疑点重重,但检察机关并未严格把关,将其起诉到法院。当该案真相大白以后,京山县法院再审该案,就使检察机关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根据庭审纪实,在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有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对话: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喜欢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请大家收藏:(m.miaoshuyuanxs.com)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妙书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
你可能会喜欢 诡秘之主 当不成赘婿就只好命格成圣 开局失业,我让歌坛大魔王回归 大禁区:东非大裂谷 傲娇校花爱上我 狗带吧青春 窃天 完美世界 红楼之挽天倾 签约AC米兰后,我开摆了 战锤:开局就是灭世危机 国家意志 家族修仙:从御兽开始崛起 折枝 佣兵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