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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权的法治建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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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审判制度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种刑法机能的实现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审判权的法治建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还是审判独立的问题。即法院及其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只有使法院及其法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居于相对中立的立场上依法裁判,才能获得司法公正。目前,司法公正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称为是法院的两大永恒主题。那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换言之,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到底有哪些?只有对症才能下药。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司法腐败,二是法官素质,三是司法体制。司法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司法权威的败坏是有目共睹的。不可否认,司法腐败确实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但我们又不能夸大司法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其不能将司法腐败视为是司法不公的唯一或者根本的原因。事实上,法官素质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主观原因。尤其是某些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十分专业、专门的法律或者其他方面的知识,如果不具备这些知识,就会导致误判。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解决。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中,较为容易忽视的是司法体制,也就是司法机关缺乏独立判断权。实际上,有些司法不公的判决并非法院及其法官所愿,而是受到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干预,以至于作出违心判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不独立而造成司法不公的案件为数不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司法不公的案件也是最难纠正的。只要干预司法的某位官员仍然在位掌权,即使是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司法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现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独立才能使法官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由此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正如我国学者提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司法独立隐含的司法目的,司法独立是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高度依赖关系。司法独立原则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去光泽,而是该原则的提出及实施,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司法独立主要表现为审判独立。换言之,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中国式表述,并且已经明文载入宪法。对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由于过去往往将司法独立看做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而把审判独立指责为对抗党的领导,因此不能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宣传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这是十分可悲的。其实,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生命,也是现代法治的内在精神,没有独立而中立的司法,法治是不可想象的。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是辩证统一的,对此也应当高度重视。

我国的司法独立可以包括两个方面,这就是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更应当强调的是法官独立。关于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大体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把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查、干预是完全合法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审判职能总是通过具体的办案人员实现的。因此,应该赋予具体办案人员以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能够真正对案件负责,否则容易出现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的不正常现象。第三种观点认为,以理想化的模式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看,应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做法,因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不可能有诉讼程序的真正实现,没有法官的独立也就没有真正的法官责任制。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一部分审判人员素质不高,合议庭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实行法官独立确有困难,容易造成错案,需要由法院在宏观上进行把握和控制。我认为,关于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的问题,可以从实然与应然这两个层面加以考察。从实然层面上来说,法院独立更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也是首先需要争取的。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根据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更何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仅合议庭,而且审判委员会都享有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审判独立更强调的是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构整体的独立。当然,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职权活动行使的,因此法院独立并不排斥或者说内含着法官独立的内容,这也是无可否认的。从应然层面上来说,法官越来越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因而审判独立也更应当是法官独立。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世界各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一样,但法官总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法官独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可能会有人担心法官独立,在我国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更多的司法腐败,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恣意裁判,法官仍然受到法律、程序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通过相关配套措施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活动加以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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