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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教养的文本分析(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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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规定的上述七项中,前四项是应予劳动教养的对象,第五项是劳动教养的范围,后两项是不予劳动教养的对象。

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在应予劳动教养的四种人中,第一种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或经教不改,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这里的情节或经教不改是量的限制,但从行为类型上来看,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情节严重或经教不改的,均可予以劳动教养。第二种人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且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从行为类型上来看,所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只要依法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且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均可予以劳动教养。第三种人犯罪行为轻微,不够刑事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从行为类型上来,这类人员与前类人员是重合的。第四种人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并无具体内容。从上述应予劳动教养的对象的规定来,应予劳动教养的行为类型包含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规定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它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在于情节严重或经教不改;它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在于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或不够刑事处罚。

关于劳动教养的地域范围,根据有关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包括大中城市,铁路沿线,大型厂矿,交通要道的城镇,存在卖淫、嫖宿、吸毒行为的县城(包括县级市)、集镇和农村地区。文件对于劳动教养范围的规定,基本上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的。但文件规定,家居农村在本地作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不予劳动教养。据此,家居农村在本地作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仍可适用劳动教养。这种规定,很容易导致使劳动教养适用范围扩大到农村。

二、劳动教养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劳动教养:

这里规定的虽然是劳动教养的标准,但实际上涉及劳动教养的各种具体对象,类似分则性规定。从这些劳动教养的具体对象可以看到,已经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确认的行为类型。

(一)盗窃案件

1.盗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的;

2.盗窃自行车、三轮车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3.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交通标志牌、车站牌和消防器材、环卫、通讯设备等公共设施的;

4.流窜作案、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的;

5.使用技术手段、刀刃工具、专用工具撬盗的;

6.盗窃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财物的;

7.携带凶器实施盗窃,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偷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刑法也专门规定了盗窃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盗窃数额。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 000元。在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中,也都把盗窃规定为劳动教养的对象,但一般都有屡教不改的限制。但上述文件关于盗窃适用劳动教养的规定中,只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而没有屡教不改这一条件,明显放宽了盗窃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数额而论,盗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的,可以劳动教养,至少应处6个月劳动教养,最高可达3年。而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1 000元,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可处拘役或者管制,轻于劳动教养,因而可能发生处罚上的不协调。至于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抢劫罪,最低应处以3年有期徒刑,何以还能成为劳动教养对象,不得而知。

(二)诈骗、敲诈勒索案件

1.诈骗公私财物2 000元以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 000元以上的;

2.冒充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敲诈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

4.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经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且有对被害人殴打、威胁、辱骂等情节或指使他人进行上述活动的;

6.诈骗、敲诈勒索境外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财物的。

诈骗和敲诈勒索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刑法也规定为犯罪。在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中有关于诈骗的规定,但有屡教不改的限制。至于敲诈勒索,劳动教养法规虽无明文规定,但考虑到“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这样一种概然性的规定,将其包括进去似乎并无不可。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走私财物2 000元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 000元以上的,都已经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劳动教养对象与犯罪相区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至于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且有对被害人殴打、威胁、辱骂等情节或指使他人进行上述活动的情形,已经不属于诈骗、敲诈勒索,不知为何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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