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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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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水审、火审、决斗以及卜卦、抽签等神示形式都反映了在案件审理中宗教迷信的色彩。当然,由于当时的神灵崇拜,经过神示也可能迫使当事人道出真情。因此,神示证据是获取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原始形态。法定证据制度中,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已经加以明确区分,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收集与判断规则由法律加以确立,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由于法定证据制度是与刑讯相联系的,刑讯成为获取证据的合法形式。因此,贝卡里亚将刑讯称为合法的暴行。其结果是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也是在明确区分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基础上,按照理性对证据事实加以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上述裁判制度与证据制度尽管在外在形态上有所差别,但都是为了追求案件真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由于各种证据制度的特点所决定,其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即便是在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同样存在证明程度上的不同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所决定,职权机关在诉讼证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在诉讼目的上实行实体真实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追求实体真实,即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与实际上发生的案件事实一致。为此,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直接行使职权调查。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决定,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法官是一个消极的裁判者。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目的上实行形式真实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追求法律真实,即当事人主张并符合证明标准的程序上的真实。显然,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明程度的实体真实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明程度的法律真实标准是存在理念上的差别的。由此而决定了两大法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各自特色。

我国诉讼活动历来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决定的:(1)诉讼模式。我国实行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设置建构了一条司法流水线,被告人只不过是这条司法流水线上的“物件”——消极的司法客体。因此,对于案件真实的证明活动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活动得以完成。(2)司法理念。我国长期以来认同的是专政的司法理念,在这种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注重实体真实,轻视程序正义。因此,对于客观真实的追求就成为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3)哲学基础。我国诉讼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种思想路线是建立在对于客观事物的可知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以及主观认识的能动性,反映了一种认识论的乐观主义。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庭审活动中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对职权主义加以适当限制,形成庭审活动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因而,对于我国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客观真实这一要求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律真实的理念日益为学者所认同。

就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而言,客观真实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司法理想,这一点大致是不会错的。但是,能否将客观真实当做司法操作的具体标准,对此不无疑问。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案件事实发生在前,司法审理在后,通过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力图再现或者复原案件事实,这是一种案件事实的重构。在一般情况下,参与诉讼活动的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没有亲眼目睹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证据事实(已知)才能推断出案件事实(未知),从而产生对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内心确信。由于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所决定,这种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原貌,只是接近于案件真相。这里的客观原因是指案件事实对于司法者来说呈现出一种“过去时”,具有已然性,随着时间的消逝,大量的证据材料会湮灭,从而给案件真相的证明带来困难。这里的主观原因是指人的思维能力的非至上性,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即使是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的直接证人,由于认识水平、客观环境、复述能力以及利害关系所决定,其证言也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不能完全地确信。因此,我国学者对客观真实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客观真实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由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即案件一旦发生就无法再现,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是根据已知证据进行逆向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并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只能是对发生过的事实进行一种近似于确定的证明,但绝不是查明了客观真实。因此,作为司法操作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是脱离实际的,而法律真实才是可欲的。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认识的相对性的基础之上的,否定认识论上的绝对主义。根据法律真实的理念,案件事实的发生是一种客观情况,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在对该案件事实是否为某一行为人所实施进行判断的时候,这种判断是建立在有关证据之上的,是一种从已知到未知的司法认知活动,因而不能认为这种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能够完全一致,不能否认这种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盖然性。正因为如此,才要求法官将判断更大程度上建立在证据之上,并且需要建立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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